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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48號聲 請 人 葉清雪相 對 人 尼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53,5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與相對人於114年12月30日有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等語;然依聲請人檢附與相對人間於114年12月30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記載:「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但聲請人可依其他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如依相對人公司址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此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應向該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程序),再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