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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 謝承翰相 對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01,368元、預告工資55,000元、特別休假工資44,000元、8月工資55,000元、9月工資55,000元、10月工資55,000元,共計365,368元。」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參拾壹萬零參佰陸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1,368元、預告工資55,000元、特別休假工資44,000元、8月工資55,000元、9月工資55,000元、10月工資55,000元,共計365,368元,惟其中8月至10月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合計310,368元部分,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資遣費101,368元、預告工資55,000元、特別休假工資44,000元、8月工資55,000元、9月工資55,000元、10月工資55,000元,共計365,368元,其中310,368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