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聲 請 人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相 對 人 陳怡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涉嫌詐欺,應返還薪資等情,相對人陳怡榮住所為基隆市○○區○○路00巷0000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本件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