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71號聲 請 人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雯雯相 對 人 廖怡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美金19萬元,依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5年8月5日之美金現金匯率計算,為6,187,350元(計算式:190,000*32.565=6,187,35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87,35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改分訴訟事件後,駁回其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