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梅村大眾食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永連生代 理 人 謝智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正雄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