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號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相 對 人 李建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61650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