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聲 請 人 賴建睿相 對 人 得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