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代 理 人 陳宏蓁相 對 人 蘇建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等情,核係基於兩造間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5,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