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周盈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周盈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