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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111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元商行即石沛豐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261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