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115號原 告 振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程被 告 徐郁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萬里區,原告所陳之車禍發生所在地為基隆市七堵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