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2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貞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2,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