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57號原 告 賴冠霖被 告 鄒歷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