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67號原 告 東孟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浤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誤認上訴人係原告東孟資訊有限公司,核屬有誤,爰廢棄原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