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79號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怡婷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