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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 告 朱俊嘉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商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