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5號原 告 莊有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3,0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然原告請求工資、資遣費之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3元(計算式:2,020×1/3=67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鍾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