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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76號原 告 吳劭祈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