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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 告 陳德寶訴訟代理人 葉名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鍏進工業有限公司、富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3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元(4100×1/3=13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