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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84號原 告 吳浩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豪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勞務薪資、加班費、勞健保,因聲明不明確,未表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總額,嗣經通知補正後,確認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其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73元【計算式:1,760×2/3=1,1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1,173=58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雅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