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87號原 告 德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興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薛伊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家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雅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