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93號原 告 張詒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庠安全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請求勞工退休金15,246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準此,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雅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