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0號原 告 蔡慧宜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味堂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3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元【計算式:4100元×1/3=136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