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王金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資遣費102,500元及勞業災害補償60,000元,共162,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因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
原應徵裁判費1,500*2/3=1,000),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計算式:2,410-1,000=1,41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