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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7號原 告 蔡令謙上列原告與被告竣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46元(含勞工退休金29,916元+健保費24,129元+加班費109,446元+未休假獎金55,000元+職業補償64,15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惟其中勞工退休金29,916元、加班費109,446元、未休假獎金55,000元、職業補償64,155元,共計258,517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387元(3,580×2/3=2,38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93元(3,580-2,387=1,193)。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