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千毅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1,137元,及加計不當得利之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9日止之遲延利息9,223元(詳如附表所示),以上共計47萬0,360元(計算式:461,137+9,223=470,36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40元(計算式:6,440-500元=5,9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心喬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 1 利息 46萬1,137 114年10月25日 115年3月19日 (146/365) 5% 9,222.74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