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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3號原 告 陳奕蓁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潔清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1,538元本息,及應提繳17,47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共459,00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元(計算式:6,180×1/3=2,06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