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4號原 告 陳昆緯上列原告與被告昕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31元(含加班費17,218元+勞工退休金1,033元+資遣費730元+工具租金100,7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其中加班費17,218元、勞工退休金1,033元、資遣費730元,共計18,981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1,500×2/3=1,000),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0元(1,760-1,000=76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