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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6號再審原告 張震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辰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稅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3月7日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之再審之訴,應按所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