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7號再審原告 文國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育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11月13日114年度勞簡字第75號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之再審之訴,應按所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第249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謝依庭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