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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8號原 告 曾淑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利豐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0,0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73元(計算式:3,710元×2/3=2,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37元(計算式:3,710元-2,473元=1,23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