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送達代收人 温紹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美室內裝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計算式:3,060元-500元=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