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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2號原 告 黃鈺期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尼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664元,及加計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日止之遲延利息494元(詳如附表所示),以上共計3萬5,158元(計算式:34,664元+494元=35,15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除遲延利息外,其餘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萬4,664元 115年3月21日 115年7月2日 (104/365) 5% 493.84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94元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