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6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新世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