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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 告 林辰嬡被 告 訊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世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本院民國115年1月3日新北院胤114司執木字第188087號債權憑證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145元(本金13萬5000元加計自114年9月2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又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予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20元暨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