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