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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張詠緁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912元(含積欠薪資及資遣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7元(計算式:4,490×1/3=1,49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