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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陳家桂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4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計算式:2,670×1/3=8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