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6號聲 請 人 林檸檬相 對 人 台北市社區服務職業工會相 對 人 台灣博齡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台北市社區服務職業工會、台灣博齡協會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等共計新臺幣1,136,230元,核屬勞動事件。惟相對人等2法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聲請人則未陳報其勞務提供之地,此有財政部非營利事業公示資料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臺北市職業工會名單等影本附卷為憑及聲請人115年度勞補字第56號補正狀在卷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等2法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