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9號聲 請 人 林若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