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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 告 盧怡伶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9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惟原告請求病假短少薪資3萬948元、產假短少薪資8萬1816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2616元,合計12萬5380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260元(計算式:1890×2/3=1260),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0000-0000=32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