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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 告 謝雅芸被 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163元,及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115年3月11日止,金額66,661元(計算式詳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3=50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6,163元) 1 利息 6萬6,163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3月11日 (55/365) 5% 498.49元 小計 498.49元 合計 6萬6,661元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