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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 告 楊復智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陞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850元及應提繳36,72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共計108,5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計算式:1,630×1/3=54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