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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 告 黃信豪

康雅筑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又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於法亦有未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 號 原告 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 黃信豪 資遣費32143元、預告工資14077元,共46220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2 康雅筑 資遣費49959元、預告工資33510元,共83469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