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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黃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4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5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任職於被告時,被告未提早一個月資遣原告,爰起訴主張兩造間有勞資爭議。然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4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併應一併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如附表項目5所示,附此敘明。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心喬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調解聲明或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原告本件並未具體指明聲明之內容,無從特定審理範圍。)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工作地在哪裡,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計算方式為何?依據為何?)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5 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