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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1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怡即和軒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