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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鄭瑞筑

辜慈涵嚴心妤

一、上列原告鄭瑞筑等3人與被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鄭瑞筑等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第77-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鄭瑞筑等3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鄭瑞筑等3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鄭瑞筑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