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黃鈺晴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銀櫻即板橋飯飯堂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278元,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應先徵500元。又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500+4,500=5,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