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周美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愛佳、楊純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115年度勞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9,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3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