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異 議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8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奇翰